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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不動產協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不動產協進會。
第三條 本會為配合國策,發展多邊國民外交,提昇我國國際地位,協助本國業者吸收國外新知識、新技術及低利資金,並結合學界、政界及業界共謀不動產界之健全發展。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立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市。
第五條 本會得設立各省市分支會。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任務列左:
一、 協助政府推行不動產相關政策。
對不動產問題之研討、研究及建議。
結合學界、政界及業界共謀不動產之健全發展。
參加國際組織,發展國民外交,推介國外新知識、新技術及引進低利資金。
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
專業教育訓練。
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研究工作。
提供會員不動產相關資訊。
促進會員之團結合作。
參加政府機關團體邀集之會議。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七條
一、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公民從事不動產相關工作兩年以上並贊同本 會宗旨,由會員(或會員代表)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凡從事不動產相關業務並經正式登記之企業機構或經主管官暑立案之人民團體或學術機構,提出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派會員代表五人。
名譽會員:凡對不動產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主管不動產相關業務。
預備會員:凡中華民國公民有意從事不動產工作,並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一人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預備會員。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第八條
一、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死亡。
2喪失會員資格者。
3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二、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者,予以停權,其原因消失,得予復權。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列左: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參家各委員會為委員。
參與演講會、研討會。
參與各種聯誼、休閒、公益活動。
加入世界不動產總會為會員。
參家國際會議。
參與訓練課程。
獲得政府相關政策、法令等資訊。
借閱本會圖書。
十一 預備會員限享有第八.九.十.項及受邀請之會務活動。
第十條 本會之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會章、規定及決議案。
擔任本會之職務。
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職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本會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推一人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得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其缺額有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資格。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徹免者。
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八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處理會務,副祕書長一人、秘書職員若干人,協助秘書長辦理會務。前項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一條
一、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 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大會,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種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堅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份。
團體之解放。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行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直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組或改推。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 會費: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預備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肆仟捌佰元。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參萬元,預備會員每年新台幣柒佰元(均於年初一次繳納),名譽會員免收會費。
凡在學校或學術機構專任教職或研究工作者,入會費貳佰元,常年會費壹仟元。
會員於七月以後入會者,常年會費僅須繳納二分之一,十月後入會者,則繳納四分之一的常年會費。
事業費。
補助費。
會員捐款。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人民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含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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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沿革簡介本會章程第十二屆理監事名冊
創會理事長殷之浩先生榮譽理事長唐松章先生
榮譽理事長莊南田先生現任理事長黃南淵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