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條 |
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 |
| 第十二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 第十三條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本會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推一人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 |
| 第十四條 |
本會理事均為義務職。 |
| 第十五條 |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十六條 |
本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得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之。 |
| 第十七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其缺額有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 |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三、 |
被罷免或徹免者。 |
| 四、 |
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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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本會得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 第十九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處理會務,副祕書長一人、秘書職員若干人,協助秘書長辦理會務。前項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
| 第二十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
| 第二十一條 |
| 一、 |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
| 二、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
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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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大會,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種管機關派員列席。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 二、 |
會員之除名。 |
| 三、 |
理事、堅事之罷免。 |
| 四、 |
財產之處份。 |
| 五、 |
團體之解放。 |
| 六、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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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行之。 |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理事直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組或改推。 |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